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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流量:33 发布时间:2024-07-10

法规政策上,环保自主验收已经完成了条例-办法-指南的修订,把一整套验收的框架定下来。


先是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确定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向企业自主验收的转变;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出台,规范了自主验收的规范和标准;再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印发,进一步细化了自主验收的内容和方法。


办事程序上,已经从国家-省-市,自上至下完成了自主验收时程序的要求。


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提出的项目水、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仍需由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实施的分类、分时段管理;再到市环保局的窗口形式备案、即时办理。


至此,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相关规定已基本明朗。


1明确责任主体


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2规范验收流程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如实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3严格验收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较长不得超过9个月。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可开展分期验收,但不得任意拆分项目,验收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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